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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kTok在危机和挑战中砥砺前行

2024/03/18

3月5日,美国众议院中国问题特别委员会提出一份名为《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侵害(Protecting Americans From Foreign Adversary Controlled Applications Act)》的法案。法案是由美国威斯康星州共和党众议员迈克·加拉格尔(Mike Gallagher)与伊利诺伊州民主党众议员拉贾·克里希纳莫蒂(Raja Krishnamoorthi)等二十余位美国两党议员共同提出。法案旨在迫使字节跳动出售TikTok,否则将面临应用商店停止对其服务的强制性措施。法案要求字节跳动在165天内剥离对TikTok的控制权,同时赋予总统新的权力,以对总部或注册地位于某些国家的公司控制的社交媒体应用采取相应行动。3月7日,法案迅速在美国众议院下属能源和商业委员会以50:0的投票结果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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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美国众议院以暂停议事规则的方式通过了这一法案,投票结果为352票赞成,65票反对。暂停议事规则是一种较为快速的程序,用来迅速通过争议不大、得到两党广泛支持的法案,需要三分之二的票数。在众议院通过后,该法案将送交参议院审议。然后提交给总统乔·拜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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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出台原因及中方反应

原因一:“国家安全”


在美国政府泛化“国家安全”概念的背景下,“威胁”无处不在、无奇不有。


据报道,美国白宫国家安全委员会、联邦调查局等机构都对该法案的提出有所助力。美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此前曾向众议院议员提供了机密简报。简报的内容虽不得而知,但在美国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日前发布的“年度威胁评估报告”中便能看出端倪。报告称:“中国可能会试图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美国2024年大选,打压对中国的批评者,并放大美国的社会分歧。”这部“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应用程序法案”的支持者声称,TikTok母公司位于中国,因此可能会“被用来影响美国舆论或监控美国人的个人信息”,“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原因二:所谓“中国数据威胁论”


《纽约时报》报道分析,法案之所以能在众议院快速通过,是因为民主、共和两党主体在TikTok问题上少有的没有分歧。双方都认为支持针对中国的政策能带来政治上的好处,都渴望在大选年表现出对华强硬的姿态,因此即便是特朗普发声反对、国会山办公室被TikTok用户的大量抗议来电“淹没”,也没能阻止法案在众议院通过。


然而,正如斯坦福大学法律、科学和技术项目主任莱姆利所言,“没有真正的证据”证明TikTok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事件根源在于美国国会对任何来自中国的科技企业都采取敌视态度。美媒报道,美联邦官员从始至终都没能提供中国收集美国人数据或更改推荐算法的证据。美联邦调查局局长克里斯托弗·雷试图强调TikTok风险时,也只能表示对该应用算法的任何调整都是“我们不会轻易检测到的”。


事实上,美国炒作所谓“中国数据威胁论”,不过是为了配合其打压中国的行动而编造的借口。近期,美国同样以所谓“数据安全”为借口,针对海外产汽车软件开启调查。美商务部长雷蒙多更为此抛出了“中国制造的智能汽车每分钟都在收集数百万美国人的数据”“假如美国路上有300万辆中国车,北京能让它们同时熄火”等惊人言论。


中方反应:


法案在众议院通过后,我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美方应切实尊重市场经济和公平竞争原则,停止无理打压别国企业,为各国企业在美投资经营提供开放、公平、公正和非歧视的环境。相关方应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中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TikTok首席执行官周受资在TikTok及社交平台X上发布视频回应,他说,如果相关立法被签署成为法律,那将意味着TikTok在美国可能会面临被禁止的风险。周受资鼓励用户们继续分享自己的故事,与朋友、家人以及参议员分享。他呼吁大家捍卫自己的宪法权利,让自己的声音被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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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kTok后续动作:出售股份、退出美国市场或是提出诉讼,让我们拭目以待

根据公开信息,TikTok 由目前由字节跳动持有。字节跳动约60%的股份由国际机构投资者持有,包括贝莱德(Blackrock)、泛大西洋集团(General Atlantic)、海纳国际集团(Susquehanna International)和红杉资本(Sequoia)等,20%的股份由创始人拥有,另外20%由其他员工拥有。如要满足最新法案的要求,字节跳动需要将TikTok剥离为独立公司,字节跳动及其中国员工在新公司中持有的合计股份不得超过20%。根据 Pitchbook 的数据,字节跳动在 2023 年的上一轮融资中估值为 2200 亿美元。但周受资暗示,出售不在选择之内。


即使法案经过总统签署生效,美国法律人士表示,如果国会想要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关闭TikTok,那么只有在国家安全威胁势不可挡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否则,如果美国政府无法证明此等言论限制是合理的,它可能会被视为侵犯美国人的第一修正案权利。TikTok亦很可能将进一步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要求法院对该法案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宣布法案无效。


此外,美国前总统特朗普改变了对TikTok的态度,上周他表示反对最新的法案。据外媒,动视暴雪公司前首席执行官Kotick也表示有兴趣收购TikTok。Kotick正在寻找合作伙伴,在本月早些时候的一次晚宴上,他向包括Open AI首席执行官Sam Altman在内的几个人提出了这个想法。亚马逊公司也可能会这样做,因为它是TikTok Shop的竞争对手。


附:

《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敌对势力控制的应用程序法》(译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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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简称


本法可称为《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敌对势力控制的应用程序法》。


第2节 禁止外国敌对势力控制的应用程序

(a) 一般情况

(1) 任何实体通过在美国陆地或海洋边界内实施以下行为均属非法: 传播、维护或更新(或使传播、维护或更新成为可能)外国敌对势力控制的应用程序:

(A) 通过市场(包括在线移动应用程序商店)提供服务,以分发、维护或更新该外国敌对势力控制的应用程序(包括该应用程序的任何源代码),使美国陆地或海洋边界内的用户可通过该市场访问、维护或更新该应用程序。

(B) 提供互联网托管服务,以便为美国陆地或海洋边界内的用户分发、维护或更新此类外国敌对势力控制的应用程序

(2) 适用性第(a)款应适用于

(A) 如果申请符合第(g)(3)(A)款规定的外国敌对势力控制的申请的定义,则自本法颁布之日起180天开始(适用);及

(B) 在申请符合根据第(g)(3)(B)款规定的外国敌对势力控制的申请的定义的情况下,自总统根据该款作出有关决定之起180天后开始(适用)


(b) 数据和信息的可移植性

在(a)款规定的禁令适用于外国敌方控制的应用程序之日之前,拥有或控制此类应用程序的实体应根据美国陆地或海上边界内此类应用程序的用户的请求,向该用户提供与该应用程序相关的所有可用数据该用户关于该应用程序的帐户。该类数据应以机器可读的格式提供,并应包括该类应用程序维护的有关该等用户帐户的任何数据,包括内容(包括帖子、照片和视频)和所有其他帐户信息


(c) 豁免

(1) 符合条件的剥离的豁免。(a)款

(A) 不适用于在第(A)款规定的禁令开始适用于该等申请之日之前已执行合格剥离的外国敌对势力控制的申请:和

(B) 在第(a)款规定的禁令适用于外国敌对势力控制的申请的日期之后,对该申请进行合格剥离的情况,(B)应停止适用。

(2) 某些必要服务的豁免

第(a)款和第(b)款不适用于就外国敌对势力控制的应用程序提供的服务,这些服务是实体达到遵守该条款所必需的。


(d) 执行

(1) 民事处罚

(A) 外国敌对势力控制的应用程序违规-违反(a)款的实体应支付民事罚款,金额不超过5.000 美元乘以美国陆地或海上边界内因此类违规被认定访问、维护或更新外国敌对势力所控制应用程序的用户数量

(B) 违反数据和信息规定。违反 (b)款的实体应支付民事罚款,金额不得超过 500 美元乘以受该违反行为影响的美国陆地或海上边界内的用户数量。

(2) 总检察长应采取的行动

(A) 应对可能违反(a)或(b)款的行为进行调查,如果经调查确定发生了违法行为,总检察长应根据第(1)款执法;以及

(B) 可在美国适当的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适当的救济,包括第(1)款规定的民事罚款或宣告性救济和禁令救济。


(e) 可分离性

(1) 总则

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对任何人或情形的适用被认定为无效,则该无效性不应影响本节的其他规定或适用,只要这些规定或适用可以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生效。

(2) 后续认定如果根据(g)(3)(A)小节的规定,本节的任何规定对符合该术语定义的外国敌对势力控制的应用程序的适用被认定为无效,则不应影响或排除根据(g)(3)(B)小节的规定,通过后续认定将本条的同一规定适用于该外国敌对势力控制的应用程序。


(f) 解释规则:本法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

(1) 授权总检察长根据本条规定,执行除(a)和(b)款外的其他规定;

(2) 授权总检察长根据本条规定,对外国敌对势力控制的应用程序的个人用户执行规定;或

(3) 除非本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改变或影响联邦法律另一条款规定或确立的任何其他权力。


(g) 定义,在本节中

(1) 由外国敌对势力控制“由外国敌对势力控制”一词是指,就被包含公司或其他实体而言,该公司或其他实体而言,该公司或其他实体是

(A) 在外国敌对势力国家设有住所、总部、主要营业地,或根据外国敌对势力国家的法律成立的外国(法)人;

(B) (A)款所述的外国人单独或与其他外国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股20%以上的实体:或者

(C) 受(A)款或(B)款所述的外国人或实体指导或控制的人

(2) 被包含公司

(A) 一般而言“被包含公司”一词是指直接或间接(包括通过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运营网站、桌面应用程序、移动应用程序,或增强式或沉浸式技术应用程序的实体。、

(i) 允许用户创建帐户或个人资料,以生成、共享和查看文本、图像视频、实时通信或类似内容;

(ii) 在总统根据第(3)(B)条做出相关决定之日前的3个月中,至少有 2 个月的月度活跃用户超过 1000000 人;

(iii) 使一名或多名用户能够生成或分发可供其他用户查看的网站、桌面应用程序、移动应用程序或增强式或沉浸式技术应用程序的内容;

(iv) 使一名或多名用户能够查看其他用户生成的网站、桌面应用程序、移动应用程序或增强式或沉浸式技术应用程序的内容。

(B) 排除。“被包含公司”不包括运营网站、桌面应用程序、移动应用程序,以及增强式或沉浸式技术应用程序的实体,若其首要目的是让用户发布产品评论、商业评论或旅游信息及评论。

(3) 由外国敌对势力控制的应用程序。“外国敌对势力控制的应用程序”是指由以下各实体直接或间接(包括通过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运营的网站、桌面应用程序、移动应用程序,以及增强式或沉浸式技术应用程序,即

(A) 以下任一实体

(i) 字节跳动有限公司;

(ii) TikTok;

(iii) 由第(i)或(ii)条确定的由外国敌对势力所控制实体的子公司或继受公司;或

(iv) )由第(i)、(ii)条或(iii)条确定的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或

(B) 一个被包含公司

(i) 由外国敌对势力所控制;并且

(ii) 在发布以下事项后,被总统认定为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I) 一份提出这一认定的公告;

(II) 向国会提交的一份公开报告,该报告应在作出该决定前不少于30天提交,其中应说明所涉及的具体国家安全问题,并附一份机密附件和和一份为执行合格剥离所需剥离资产的描述说明。


(4) 外国敌对势力国家。“外国敌对势力国家”是指《美国法典》第10卷第4872(d)(2)节所列国家。


(5) 互联网托管服务“互联网托管服务”是指为个人或组织提供存储和计算资源,用以容纳和维护一个或多个网站或在线服务的服务,该服务包括文件托管、域名服务器托管、云托管和虚拟私人服务器托管。


(6) 合格剥离是指一种剥离或类似交易,该交易:


(A) 由总统通过机构间程序确定,相关被包含公司将不再由外国敌对势力控制;以及

(B) 由总统通过机构间程序确定,阻止在相关外国敌对势力控制的应用程序的美国运营部门与任何以前隶属的实体之间建立或维持任何运营上的关系,包括关于内容推荐算法运作的任何合作,或关于数据共享的任何协议。


(7) 源代码-“源代码;是指构成软件应用内容(包括可视和不可视内容)的文本和其他字符的组合,包括任何发布语言、编程语言、协议或功能内容,以及任何后继语言或协议。

(8) 美国-“美国”一词包括美国的领土。


第3节 司法审查


(a) 诉讼权利--对此法案或根据此法案作出的任何行动、发现或决定提出的挑战,只能向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提交

(b) 专属管辖权--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于对本法案或根据本法案作出的任何行动、发现或决定的任何挑战拥有专属管辖权。

(c) 诉讼时效--挑战只能在以下时间内提起:

(1) 对本法案的挑战,不得晚于本法案颁布之日起 165 天;

(2) 对本法案下任何行动、发现或决定的挑战,不得晚于该行动、发现或决定之日起 90 天。